机构职能
机构十大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地质公园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拟订地质公园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保护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和地震地质遗迹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其他景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震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资源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三)负责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料调查、评价和环境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四)负责地质公园遗迹巡查保护,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盗挖、倒卖地质遗迹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制订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六)负责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编制与报送审批,负责园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地震地质遗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八)负责地质公园科研、科普教育活动,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
(九)负责地质公园旅游管理工作,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旅游品位,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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