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
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活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川县地震博物馆是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弘扬传承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开展防震减灾研究教育。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三条举办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确定青川县地震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管理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管理青川县地震博物馆及理事会运行;
(七)审核管理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三章理事会
第四条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五条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一)代表举办单位理事2名,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
(二)代表本单位理事2名,其中,中心领导班子成员1
名,为当然理事,1名从本职工代表中推荐产生;
(三)代表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理事2名,由中心住所
当地教育界代表招募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青川县地震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青川县地震博物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青川县地震博物馆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青川县地震博物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青川县地震博物馆主任、副主任提名人选;
(七)审议青川县地震博物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青川县地震博物馆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审议决定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 热爱文博事业,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理事享有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管理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理事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管理中心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七)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单位正常运作;
(八)自觉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一般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报委派方同意。
第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或发表不正当言论在单位内部或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理事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来源及产生程序予以更替。
第十四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理事原来源及产生方式增补。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提名,由举办单位广元市青川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长除规定的理事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副理事长除规定 的理事职权外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会按程序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经理事会推荐产生,由理事长聘任。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兼职秘书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信息。
理事会秘书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
(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依据所需处理事项,可预见性事项由理事长确认召开。副理事长,全体理事或五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也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出席时,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整理归档理事会会议文案,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业务发展规划;
(二)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五)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管理层由主任、 副主任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理层最高议事机构为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执行日常事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主任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主任作为拟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恶意损害。
第三十四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理事会的决策、决议执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换届和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五)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决议;
(六)本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
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情况、各种经费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七)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其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八)本单位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新闻媒体、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青川地震博物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终止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审查同意,向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 的剩余资产,在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和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章程修改案由理事会决议通过,经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审查批准后施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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