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
青川县地震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青川县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事务中心(青川县地震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青川县关庄镇东河口村。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青川县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绵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川县地震博物馆是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弘扬传承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开展防震减灾研究教育。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 为东河口地震遗址公园保护提供服务,制定区域内资源、生态环境、遣迹的治理保护或开发利用方案,筹集管理项目资金,调查并建立区域内人文和自然资源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并定期评估,地震文物的抢救、收集、整理、陈展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申报,建立地震遗址及保护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会同青川县协调做好区域内居民安置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商业和服务业管理工作,界定需要治理与保护的范围,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及理事会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 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一) 代表举办单位理事2名,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
(二) 代表本单位理事3名,其中,事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2
名,为当然理事,1名从本职工代表中推荐产生;
(三)代表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理事2名,由事务中心住所
当地教育界代表招募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单位主任、副主任提名人选;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审议决定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
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每届任期
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
的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 热爱文博事业,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宗旨忠实、诚
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的 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单位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七)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单位正常运作;
(八)自觉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一般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报委派方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 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
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或发表不正当言论在单位内部或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理事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来源及产生程序予以更替。
第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 应及时按理事原来源及产生方式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提名,由举办单位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除规定的 理事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会选举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副理事长除规定的理事 职权外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会按程序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推荐产生,由理事长聘任。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兼职秘书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信息。理事会秘书履行以下的职责(一)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
(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依据所需处理事项,可预见性事项由理事长确认召开。副理事长,全体理事或五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也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出席时,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整理归档理事会会议文案,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一) 审议业务发展规划;
(二) 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四) 审议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五) 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层最高议事机构为主任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执行日常事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六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主任作为拟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绵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事务中心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事务中心党支部是事务中心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单位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三十九条 党的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及组成
事务中心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事务中心接受市、县纪委监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监督。
事务中心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党组织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前置研究讨论理事会、经理层决定的关系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组织对单位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变,培养一支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四)领导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单位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单位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四十二条 事务中心纪检监察组织职责
(一)在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
(二)加强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权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单位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加强党性、党纪、法治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加强作风督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治“四风”;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述,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事务中心设立党委办事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
第四十四条 事务中心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恶意损害。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理事会的决策、决议执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五)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决议;
(六)本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情况、各种经费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七)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其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八)本单位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新闻媒体、县地质公园事务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终止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审查同意,向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和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地质公园事务中心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青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川县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事务中心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青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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